A:
您好:有關您所詢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對方主張最近公司打電話來說有一筆6月份帳款沒收可是現在12月了之前的紀錄,本件對方若主張尚有款項未給付,則對方需先負舉證責任,再看對方所舉出之事證來看是否有反駁之處,所以此筆費用可以先等對方提告後,再請對方提出相關事證,以釐清到底是否有此筆欠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如果貴公司主張已經給付貨款予對方公司的話,因為這個部分是屬於對貴公司有利的事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貴公司須對「已給付貨款」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到時候在法院您提不出證據證明已經給付貨款,那麼法院很有可能判決對方勝訴。如此一來,除了該筆貨款之外,您也會因此額外支出訴訟費用、遲延利息(若雙方未約定時,法定利率為年息5%)或甚至違約金(視契約內有無約定)等款項,對貴公司較為不利。因此建議貴公司再次確認有無給付貨款,以及有無相關證據(如憑證或證人)可提出。若沒有的話,建議盡早與對方公司協商並給付款項較妥。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