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機車維修契約之性質,係屬承攬,客戶口頭同意維修,可認為機車維修之承攬契約成立生效。
2. 承攬人(維修業者)通知定作人(客戶)到場維修,客戶反悔不修,應認客戶真意為任意終止系爭契約。
按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客戶)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維修業者)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因在終止前,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是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依民法第216條規定,包括承攬人之積極損害及所失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消極損害)。
從而,本件維修業者就其因備料所受之積極損害及預期維修利益,依法可向客戶請求。
又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514條第2項)。
3. 惟客戶如否認曾口頭同意維修,或拒絕賠償,理論上雖可透過調解、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但考量所受損害(數千元)不大,現實上恐有困難。
4. 建議往後遇有相同情形,宜事先透過收取定金等方式,一方面可推定契約成立,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客戶任意反悔。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