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按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其簿冊保存人有資格限定嗎? 可由清算人擔任嗎?
A:
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為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簿冊文件之保存規定。
有關於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資格,目前法律上並無明文之限制,亦無規定不得由公司之清算人擔任保存人。然而保存人之人選係由法院指定,且須謹慎保管公司簿冊文件達10年之久,故法院會判斷何人較能妥善保管公司之簿冊資料,而指定適當人選擔任保存人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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