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大型重型機車於便利超商停車場
被對方倒車時,不慎撞倒
有通知警察到場處理
機車外觀毀損,大型重型機車材料昂貴後續賠償是主張
回復原狀或是直接賠償金錢,
那個比較不會因折舊受影響較為妥當?
有可能發生賠償金額低於維修金額嗎?
另外是否能向對方提告毀損?
A:
您好,
民法第213條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因此主張損害賠償,原則上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實務上大多是請求對方支付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蓋此較為便利省時。另外兩者均係以「回復至損害發生前之狀態」為目的,因此不論請求回復原狀或是金錢代為賠償,都需要考慮折舊的問題。
折舊的概念,係因損害賠償上之回復原狀,係指「回復至損害發生前之狀態」,因此您所有之重機,已因使用部分時日而有折損,此時遭對方撞擊,對方所負責任,僅為回復至撞擊前之狀態。然而修車方面,多係以新品維修,法律上因為您獲得之新零件,超出遭對方撞擊前已經使用過的舊零件之價值,因此計算上須扣除折舊。所以如您重型機車已使用良久,即可能發生賠償金額低於維修金額之情形。
刑事毀損罪部分,由於刑法第354條毀損罪限定於行為人「故意」毀損,因此如對方僅是不慎撞到,僅有過失問題,並不構成刑事犯罪。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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