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朋友想跟我借錢 他有定存但是他不想跟銀行借 我也願意無息借給他 但是我要如何讓他用定存作為擔保(他沒有其他可以設定的財產)
希望能達到的效果是讓我有權利執行他的定存(他最後如果真的不還錢的話) 且過程中他不能把定存先領出脫產
想知道具體要怎麼設定,要簽哪些文件,還有法條依據是什麼
A:
您好:
就定存作為擔保,需已書面方式為之,而要簽署的相關文件請參考該定存銀行或郵局之「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契約)書」,法條依據可參考民法900~910條。
第 900 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第 904 條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第 905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
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
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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