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剛買的中古屋為頂樓,天花板有壁癌及漏水情形。
有通知社區總幹事,因現在頂樓防水仍在廠商的保固時間內,因此總幹事認為在保固期限內就是找廠商施作。
但是廠商施作方式只是就表面上看到的區域補防水漆,沒有要找出漏水點的意思。
而且,看頂樓地板的痕跡,之前也有找廠商來補過,裂的都是一樣的地方,甚至有新的裂縫。
總幹事的想法是要等廠商保固期過(保固五年,現在約兩年半),才願意在區權大會提案。
叫我這段時間內就先入住,有發現漏水就再找廠商。
現在因為漏水的原因,遲遲無法開始裝潢。
請問,
1.總幹事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我的權利?
我已提出修繕需求,但總幹事不想找出漏水原因,只想便宜行事。
因為漏水事件如果一再復發,居住品質勢必會受到影響。
2.如在裝潢期間或入住後發生漏水,是否可以找管委會賠償?
畢竟,一開始就要求他們要完整修復,而不是表面修補。
A:
1.房屋發生瑕疵,可就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向賣方主張限期修補或是減少價金,若瑕疵重大可以考慮主張解約。
2.若管委會處理方式你不滿意,你可就買受人地位,逕行向賣方起訴(民事),請求施作更為完善之防漏水工程。
3.若後續持續漏水導致你們裝潢受損,而管委會有監督失職之處,可就侵權行為向管委會求償。
4.未免亡羊補牢,應盡速發函至賣方請求進行全面修整或是以其他方法協商,對你們權益方有全面保障。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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