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公司引進外國一套運動,其中含有教學DVD
公司主管希望能將此外國教學DVD
找尋台灣團隊、台灣演員重新翻拍
並製作成光碟提供給客戶,以下幾點疑問詢問
【1】請問如此重新拍攝,是否侵犯其智慧財產權?
【2】請問接受執行命令的基層員工,是否侵犯其智慧財產權?
若是,請問其刑責及罰金為何?
【3】請問「外包」的台灣影片製作團隊(導演、攝影、後製、演員)
是否也有刑責及罰金?若是,請問其刑責及罰金為何?
【4】請問若是與公司簽署切結書(本人與公司皆簽章),能避免刑責及罰金嗎?
以下內容是否擬定合宜?
本人為○○○(基層員工、影片團隊、演員),茲聲明重新拍攝DVD為公司決策
若有任何侵權及不法之情事,皆與本人無關,○○股份有限公司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本人簽章/○○股份有限公司簽章
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教學DVD重新翻拍的問題涉及到翻拍內容有無書面著作
一般翻拍通常是把語文著作或戲劇著作或視聽著作翻拍(例如哈利波特)
這就會觸及著作權的演出、改作等權利。
但如果貴公司是針對國外教學DVD的理念、手法或操作方式等進行重新演練呈現
則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貴公司的重新拍攝就不會涉及到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具體的狀況仍然需要視貴公司究竟是針對什麼樣的著作要進行翻拍處理,而處理的實際狀況如何而定。
但只要是在著作權法10條之1範圍內的表達,就不算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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