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367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您於實體店面消費,並非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無法不附理由解除契約。若對方願意合意與您解除契約,您方得解除契約,請求對方退款,若無法合意解除契約,您負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無法向店家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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