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女孩未滿18歲、與二十歲男友發生性行為、家長後來發現、可以提告嗎?目前還沒滿18歲,男女生認識一段時間、男的最近才來女方家裡,本以為單純拜訪、後來女孩私處不適,看婦產科、逼問才知道發生性行為
A:
吳女士/先生您好,
依照您所提供的資訊,如果雙方都已經年滿16歲,並且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沒有利用對方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形,而合意發生性行為的話,這部分就不是刑法所能夠處理的範圍(刑法第221條、第225條、第227條規定參照)。
另就私處不適的部分,如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男友是故意或過失以性行為的方式使女孩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法定代理人得依刑法傷害罪章及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提起獨立告訴。惟案件進行過程仍不免需要女孩配合作證,因此建議家長還是先與女孩溝通,尊重女孩的意願再決定是否提起告訴。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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