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3. 報紙、期刊或雜誌。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您可依照民法第354條有關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或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倘若您是網路購物,可以善用7天鑑賞期退貨。
另外對方販售假貨,刑事方面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339-4條、商標法第97條。
謝謝您的提問!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