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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7條、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您目前還是國中生,倘若您所購買的商品,並非依您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若您的父母不願承認您的買賣契約,則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反之,倘若您所購買的物品為依您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買買契約成立了,則您可以依照上述法規,只要非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列之範疇,您都可在7天鑑賞期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向賣家解除契約、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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