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得知家人因借錢有簽署本票,現在若要全部還清並要求對方還回本票的話,
1、在法律上是否有要注意的事項?
2、避免對方不認帳,是否應該請有效力的證人一起前往(律師或警察⋯之類)?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不願歸還的話,由於已清償完畢,故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本票債權既已不存在,則對方即無持有本票之法律上原因,則您方可以依據前開規定請求對方返還本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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