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個人賣家,使用Yahoo奇摩拍賣來賣東西
上架商品不超過50件,一個月少的時候0收入,多的時候6000元上下
這樣有符合"個人賣家"而非"企業經營者"的條件嗎?
另外,我在網路上賣掉一個售價2680元的後背包
買家已付款,我也收到錢了,所以我將商品依照奇摩拍賣上的賣家資訊將商品寄出去
但隨後買家的家人卻打電話來跟我說,他們並沒有訂購這件商品,要拒簽收並將商品退回來給我
請問,我是"個人賣家",不受消保法第 19 條的七天鑑賞期的拘束
我是否可以不接受退貨、不同意退款呢??
如果是這樣,我應該如何婉轉的告知對方呢??
A:
您好,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而網路拍賣的個人賣家,若屬偶一為之或是將自己不需之物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且不以此為業,則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至於七天鑑賞期,指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無條件解約權。此條規定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其中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至於訪問交易,依同條第11款規定,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其規範者皆為企業經營者,而不包括個人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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