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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手機行確實是在主管機關有登記之有限公司的話,依公司法第99條規定,除股東有濫用公司法人之地位,至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外,原則上,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因此,手機行因肖像權問題遭到提告,後續法院判決手機行應賠償之金額,就此部分,您先生所需負責的數額,即以您先生當初入股手機行出資的額度為限,該負責人並無法律上的依據要求您與先生返還之前所受領的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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