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好
被繼承人死亡後,第一到第四順位的繼承人都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大陸籍配偶已不知去向,留下的未成年孩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法定代理人仍為不知去向的媽媽,請問我能夠在沒辦法聯絡到法定代理人的情形下對未成年孩子追償債務或直接對第二順位繼承人追償債務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繼承人應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而本件既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存在,且又未辦理拋棄繼承,則無對第二順位繼承追償之問題,故本件仍應查明被繼承人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名下之財產狀況,進行強制執行追償債務,無法對第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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