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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單上的印章


謝OO 發問於 2019-07-08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
1. 開立報價單一定要蓋上公司大小章嗎?是否能夠以「報價單專用章」來取代?
2. 未蓋章之報價單是否會被視為無效?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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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謝OO 發問於 2019-07-08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 開立報價單一定要蓋上公司大小章嗎?是否能夠以「報價單專用章」來取代?
2. 未蓋章之報價單是否會被視為無效?

您好:
一、「報價單」涉及買賣雙方契約締結及權利義務之契約重要事項,因此依民法第3條、商業登記法第條及經濟部97/2/29函釋等規定,建議仍以蓋用公司印鑑大小章或公司大小章(亦即具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為妥。

[參考法令]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商業登記法(105/5/4修正)第8條「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經濟部97年2月29日經商字第09700525290號函「商業登記機關核對商業及商業負責人印鑑,係為形式審查申請人身分。1.按商業登記法第8條規定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是以,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時即蓋用商業及商業負責人使用於登記之印鑑,嗣後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時,商業登記機關為審核本法第8條申請人之身分,應核對其留存於商業登記機關之商業及商業負責人印鑑,以盡形式審查之責任。(略)」。

二、至於「倘若公司於報價單上僅蓋用[報價單專用章]或採其他方式,這能否表彰該公司確實有報價(要約)之真意及對訂單內容做出要約」,為事實認定問題。日後此點倘有糾紛、則將由法院依相關事證(包括但不限於報價單、往來電郵、出貨及付款情形..等)依自由心證認定、來認定締約當時雙方當事人真意。故對於買賣契約雙方而言,仍有一些不確定風險。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實際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及證據以認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維倫
(02)23314680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院或權責機關之最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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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99號10樓之7|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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