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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9點分別定有明文。
首先,寄回商品的運費由賣家負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七日鑑賞期內解約退貨,消費者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包括退貨的運費,故退貨的運費是由賣家來負擔。接著,除了買家退回商品的運費外,還有另一筆是賣家當初寄送商品的運費,此運費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由買家或賣家負擔,而是依照契約約定,所以消費者可以先去看看網站上關於寄出貨物的運費,究竟約定由誰負擔;如果業者沒有寫運費由誰負擔的話,就會由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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