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爸與二伯合夥經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爸,兩人持有相同比例股份。
1.請問二伯堅持持有公司章,是否違法?是否能以負責人名義請他交出,不得使用?
2.二伯總是私自替自己的兒子老婆及其部門員工加薪,沒事先告知,就算有告知,爸爸並沒答應,可是二伯仍然這麼做,是否違法?可以如何處理?
3.二伯及二伯母已退休,仍堅持在公司上班,領相同的薪水,是否違法?請問該怎麼辦?
(第二及第三點是最頭痛的,因為爸爸工作繁重,根本無暇管,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是他們卻越來越囂張,所以很希望您能給我一些意見)
4.爸爸身為負責人,擁有股份也一樣多,請問權力是否比二伯大?可以掌管整個公司嗎?
包含員工薪資,員工聘請或解聘,每個人的工作內容,這些能夠由爸爸決定,不需經過二伯同意嗎?
A: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公司大小章之意義,乃有權代表公司之人,使用該印章對外從事法律行為,重點還是在有權利使用印章,並不是在印章何人持有。
大股東或是合夥人不表示有權利使用印章,而是依公司法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始有權使用印章。建議可發律師函向其要求返還並進一步協商。
2. 關於調整薪水之權限,也是需要視公司規定以及過往公司調薪方式而定,建議也是發律師函告知無法同意恣意調薪。
3. 退休後倘若繼續留任,也是必須要與雇主協商。
4.依民法第671條第1項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準此,合夥契約訂定合夥之事務由特定合夥人執行者,則該人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並以之為商業負責人。
建議留存所有溝通往來信件以及相關資訊,並尋求律師居中協商,以利後續釐清爭議。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Dentons 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
初級合夥人
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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