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我父親與友人有合資一間股份有限公司,並且擔任負責人及董事長,但由於營運不善虧損已經自己這邊拿許多錢去做周轉的動作,以及由母親擔任保人去做貸款幫助公司營運,由於還是虧損嚴重想要做倒閉的動作。
想請問
1. 若倒閉,員工遣費是要由負責人出嗎?
2. 以母親擔任保人貸款的部分,倒閉後銀行是會找母親嗎?還是會找公司?
3. 我看了一下資料,好像有說倒閉後銀行接管然後會可能看有無人接手,無人接手就拍賣之類的,那拍賣出來的錢...父親算債權人嗎?就是如果還有賣錢,公司會還給父親嗎?(畢竟父親拿了不少錢出來讓公司繼續運行,看有無機會取回)
4. 日前有發生工傷事件,造人員工手掌截肢,這部分他對公司負責人,廠長,總經理等人提告求償,想請這種東西不是應該告公司才對嗎?那如果倒閉他也算債權人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公司是一個獨立之法人格,與其負責人或股東是分離的,不能以公司欠錢及扣押個人財產,僅能扣押公司財產。
惟,這仍須視公司之性質而異,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或依民法第35條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您母親為貸款保人,則須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父親若是公司債權人,屆時拍賣後會依照次序分配金額。
一般人總以為職災發生的時候,只有雇主應負職災補賠償責任,其實這樣的見解大謬不然,如果雇主為公司法人,而有關提供合法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之義務,係屬該公司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執行之職務者,該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怠於執行之情形,致所屬勞工發生職災,造成損失,則該公司與代表人或負責人就應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負責人或代表人對於如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之義務,即應善盡該職責,否則無法脫免連帶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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