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之前法院無端寄了一張提存通知書
內容應該是好幾年前老闆欠的薪水叫我去提存那筆錢
但是我去辦理民事執行時他又回函說叫我要提出債權證明才可領款
我覺得很納悶
是法院寄了提存通知書叫我去領款,但是又要我提出債權證明
債權證明主要是老闆積欠我薪支的証明
但是那是多年前的事了要怎麼證明?
再說,為什麼要債權證明?
法院不是已經判賠了嗎?
既然判賠不是就是證明前老闆積欠我新資了嗎?
那為什麼還要提出債權證明我才可以領款...
想請問這種情形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台端所陳述之情形,不甚清楚(究竟發文單位係提存所或執行處?發文之內容如何?),實難具體回覆。
二、建議將相關通知書或回函執往法律諮詢單位、律師或提存所或執行處當面諮詢。
三、該案是否涉及提存法第十七條:「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請自行核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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