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林先生 您好
根據您所述,雇主擬調整您的薪資之法律疑義,謹提供意見如後供您參酌:
一、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此為勞動基準法所明定。是以,工資係屬於勞動契約約定之範圍;設若雇主於聘僱關係期間擬調降勞工薪資,應由雙方另行協議為之。
二、內政部75年台勞內字第463209號函有:「事業單位對勞工各項給與名義,係屬既定之勞動條件,不得片面任意更改。」行政院勞工委員85年台勞動二字第10187號函釋載有:「‧‧‧工資及工資以外之金額,二者之結構、內涵及發放及發放方式,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並可依同法第70條規定明訂於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六)事業單位勞工薪資結構變更,除應由勞資雙方協議變更外,如與工作規則有關規定不符者,似宜修正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之。」
三、準此,設若雇主擬調整您薪資,仍應與您協商,由雙方合意後調整,始為適法。
謹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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