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A(無在職證明,無離職證明,無薪轉證明),因公司不義離開
員工B(與公司有承攬契約,無在職及離職證明,亦無薪轉),因公司不義而離職
公司(有統一編號的商行)
公司欲控告A刪除他們內部的資料,包含B的契約以及人事資料,B跟A說了離職原因以及請求A刪除資料以免被濫用,A可憐B受公司欺負,怕B的資料被濫用,於是刪除了B的人事資料,請問這樣會有什麼樣的刑責?
若A說是B要他刪除的,A是否就無罪?B又會有什麼刑責?
若要以A所受傷害最小,請問該如何做才好?
A:
刑法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A是正犯
B是教唆犯
建議二人都據實陳述,坦承認罪,讓法官從輕量刑,這樣子傷害應該會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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