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
若我向買方購買代購鞋子
(是在買家網站上看見顏色照片才詢問是否有貨尺寸才購買)
但是後來因對方被檢舉臉書關閉
導致我不知道是否訂單有繼續成立 也聯絡不上賣家
過幾日後我又另行在另一家網購商店已購買完商品
到今日我收到到貨簡訊才知道原來一開始的訂單有成立
去詢問及告知需要退貨
因我已經買了所以決定想退貨
但賣家以是代購商品說
七日鑑賞期不適用 不讓我退貨
告知我犯了刑法說要提告與賠償
(賣家在網站有事先聲明不退換貨 商品為代購商品)
這樣子我可完整退貨或需要任何賠償嗎(包括支付運費)?
A:
您好,
(一)刑事上,由您所述的情況應無違反刑法之規定,因此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
(二)民事上,您和賣家間買賣契約成立,惟是否適用七日鑑賞期須視此代購商品實際購買之情形而定。
1. 依照民法345條規定,買賣契約係雙方當事人就商品及價金互相同意時成立,在您詢問商品尺寸、顏色並和對方表示要購買時,您和賣家間之買賣契約便已成立,即便您嗣後無法於網路上確定訂單是否成立、聯絡不到賣家,皆不影響契約之效力。
2. 另依照消費者保護法19條,原則上網購消費者可於七日猶豫期內無條件退回商品以解除契約,並不需支付任何費用,此權利不因賣家事先聲明而可排除。惟因您是購買「代購商品」,此時需視賣家是事先囤貨待契約成立即出貨或是契約成立後,賣家才去國外購買消費者看好要的東西,賣家完全是依照消費者指示去代購的(即客製化給付),後者始能排除七日猶豫期之適用。
3. 故如對方並非是因您的指示始去國外購買,僅是將庫存之商品販售給您,此即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您可在七日鑑賞期內寄回商品以解除買賣契約,且不須支付任何費用。
以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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