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第354條第1項: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您好,若您為偶爾出售個人不需要之用品,而非企業經營者,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買家不得因買錯而解除契約,若買家認為商品有瑕疵,需負舉證責任,否則無法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您亦不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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