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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下班途中被撞, 公司是否可對肇事者求償

員工下班途中被撞, 公司是否可對肇事者求償


李OO 發問於 2018-09-2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依勞基法規定員工下班途中被撞, 公司應負擔健保以外醫療費及薪資. 如肇事責任在另一方, 公司是否可對肇事者求償醫療費, 薪資, 及員工休假所造成的公司損失.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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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先生/小姐您好:

一、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後,其遺屬對第三人即加害司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發生;其遺屬對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請求,則係基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之規定而來。兩者之意義與性質有所不同,既無法律明文規定,雇主自不得以勞工之遺屬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由,而拒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或主張應將此部分之金額扣除,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5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雇主依照《勞基法》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予以各項「補償」,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所謂「無過失責任」係指不論公司是否有所過失以及勞工是否犯錯,雇主均應支付職業災害補償費。雇主依《勞基法》規定補償職災勞工,乃履行雇主固有保護照顧義務,並不具有代替加害之第三人先行賠償的性質。

四、綜上,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所負的補償責任屬「法定補償責任」,與第三人依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意義與性質迥然不同,因此,雇主將職災補償金額給與受害勞工後不能向加害之第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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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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