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一下,若是在禮拜日車禍導致腿受傷無法行走,並於禮拜一請假,公司聲稱因未滿半年並無事假可請,並不給請病假,要扣當日全薪。請問要如何處理呢? 想另外詢問一下以現行的勞基法工作未滿半年,以勞基法一般公司最多可以請的病假日天數?
A:
李先生您好: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一年有三十天病假,且病假雇主須給付半薪。
如您確實發生車禍並且已依照「公司規定的請假程序」完成請病假,雇主仍恣意不准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可處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