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學生,今年暑假打工,到某物流公司工讀理貨人員。
我們的籠車都放在一個平台上一條一條排著。某次,主管派我推籠車過來給其他員工作業,上一位作業人推籠車時,因為推擠,將最旁邊得龍車推至平台最邊邊,而我沒注意到,當我推倒數第二排籠車時,最後一排籠車因遭推擠,而整條掉下平台,將旁邊消防箱撞歪。
去年公司每一邊都有做鐵鍊防護,而今年那邊卻不知何原因剛好沒鐵條防護。公司請人估價後,要我賠償一萬五的賠償金。現在公司還在調影片中,聽說被洗掉,而我的薪資被它們扣押著。
請問這筆賠償我需要全額付款嗎? 麻煩了謝謝
A:
謝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公司預扣工資部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 號)。
(二)、因此按勞基法規定,在公司對於責任歸屬、範圍、金額等無法確定時,不得預先扣發您的工資為賠償費用。
二、賠償及清償方式部分
(一)、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432567 號)。
(二)、故,賠償及清償方式,非能由雇主單方決定,如有逕自扣發工資情形時即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情形。
三、權益保障
綜上,雇主需與您討論賠償及清償方式,而不得片面逕自扣發您的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建議您得向公司反應,如公司不予理會,建議您得透過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局請求協助處理或透過司法途徑處理。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04)-2225-0860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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