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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侵佔行為


李OO 發問於 2018-08-31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本身為電信業門市人員,想詢問若客人繳費或是購買手機,原本是以現金交易,而人員若是私自改換成自己信用卡刷卡支付,人員僅是想累積信用卡點數,但公司覺得是刷卡換現金,是為侵佔。
想詢問此行為是否算犯了侵佔罪或是其他罪名呢?

若幫朋友代繳NP移轉費,但朋友未至門市,僅以line通知協助代繳,亦為了方便繳納而使用個人信用卡支付,此行為是否也算侵佔呢?

此行為會足以嚴重到被免職或是被記過扣一個月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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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查門市人員刷用自己信用卡以代為消費者繳付相關費用,本是基於與消費者間協議而來,既不生損失於公司,況民法第311條明文規定第三人得代為清償,為此,縱門市人員交付物品與消費者,諸如手機等,亦是基於買賣契約所致,實不該當侵占、詐欺或其他罪責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彰彰明甚。爰此,何來侵占、詐欺或其他罪責之有?
2.至於門市人員刷用自己信用卡以代為消費者繳付相關費用,應否被免職或被記過,端視 貴公司工作規則或相關懲處規定而論。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敬請查照。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林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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