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老婆是一位安親老師,任職於台南佳音英語某個分校,至這個月滿2個月,當初應徵安親輔導老師,但兩個月我老婆所做的工作內容就是行政人員及打雜,完全跟應徵的安親老師無關,現在開學至急連所帶的班級及學生都無法交代,所以我老婆在8/22 向雇主申請離職 但雇主直到8/27才回應,以臨時提離職的理由拒絕離職,要求做到她的行政人員下個月出國回來。
雇主說我老婆上班這兩個月是在浪費她們的栽培,浪費她的薪資,浪費她的資源。
所以雇主拒付第二個月的薪資給我老婆,8/1~8/27日 都是正常上班。
但雇主卻以以上這些原由拒發8月的薪資, 請問8月份的薪資該如何追討處理,還是向雇主所說的是浪費所以無法追討。
謝謝。
A:
王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拒發工資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因此,如當事人8月份已依約定日數出勤,事業單位即必須支付您8月份之約定月薪,如有惡意拒發之情形,即有違反工資未全額給付之可能。
二、已提離職部分
如當人因提離職,事業單位明確告知不給付工資時,建議您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及檢查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04)-2225-0860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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