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標題所示,因為當初發生這件事時遊戲公司第一時間聲稱本人只要付500修改會員資料就能拿回遺失物品
因為當時想說能拿回來就好,所以沒有及時處理。
但過了一年後,遊戲公司又說公司規定改了,不能再用這個方法拿回被盜取的物品了,要我自行去警局報案
可是報案追訴期不是從知情到報案期間只有六個月,這樣不是超過了?
現在這樣我是完全沒有任何方法能拿回來了嗎?
A:
朱先生您好,
按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次按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回到您的問題,因刑法第358-360條係告訴乃論,故有告訴期間六個月之限制,惟您仍得向遊戲公司主張依上開法條,您已於第一時間通知遊戲公司,遊戲公司應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您方。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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