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讓出演唱會的票給買家
而且還是降價讓出
結果在演唱會開始前兩天
買家卻跟我說有事情當天不能去了
所以不買了
請問這可以提告嗎?
可是我們還沒有金錢交易
A:
林小姐您好,
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既然雙方就買賣票款之金額、數量意思表示一致,雙方買賣契約即成立,買方不得任意終止契約,買方拒絕付款即構成民事上給付遲延,建議您先備份雙方交易的對話紀錄,並向對方主張其應給付價金,若對方仍未給付,可以以申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方式為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