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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配偶權&和誘很容易觸犯嗎?


佳O 發問於 2018-07-08 | 高雄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有一個朋友被老公家暴(似乎有打到吐血)
朋友一直想跟她老公離婚但是礙於考慮到兒子與金錢全都幫老公還債沒有存款遲遲無法動作
最近她又因為被老公打而找我哭訴(單獨見面但只是吃飯)我就跟他說"早點離開這種人跟他離婚找新的對象比較好吧"
後來跟其它的朋友聊到 得知 這樣子可能有觸犯和誘罪的問題 而且 和誘罪沒告成也能民事告我損害配偶權益
朋友說 以前有 人妻只是跟主管去跨年就成罪(配偶權)

以致我有點擔心
是否朋友家庭有極端的暴力問題也不能勸離只能勸合?
另外關於侵害配偶權又有什麼明確的定義嗎?(網路查資料定義很廣 是不是隨隨便便就觸犯了..)
聽了後覺得現在的法律好可怕...

瀏覽人數:1257

A:  佳索您好:

如朋友有受家庭暴力,可請他聲請保護令自保,聲請方式可至警局向警方報案並同時表明要聲請保護令即可。

再依「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以觀,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90號判決可資參照)」

如您與人妻之間的行為已逾社會一般社會所能容忍之範圍,即客觀理性第三人都會認為你們的關係不單純,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則會被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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