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敘述一件虛構的事情如果那件事情的字上剛好符合某個人的特徵是否足以構成毀謗或妨礙名譽?
例(在網路上公開頻道發生)
假設最近一則新聞某某某住戶家裡淹水
A玩家說:為什麼某某某家會淹水?
(CDEFG....玩家閒聊哈拉開玩笑)
B玩家(暱稱:沒燒香會遭天譴)也在裡面閒聊
A玩家說:一定是沒燒香才淹水
........(過了數小時)
一位E玩家問說 最近有什麼八卦?
A玩家說:沒燒香害某某家淹水
這時被B玩家看到說:你毀謗我 我要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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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玩家稱回應E玩家敘述一個網路八卦(非事實的網路故事) 某某某因為沒燒香導致家裡淹水
B玩家稱是認為A說因為他害某某某家淹水
A認為沒燒香非指人而是指事 B玩家認為是指自己
Q1.請問這樣B玩家告A玩家成功的機率有多少? 法官會採用B玩家的觀點嗎? 還是有可能採用A的觀點?
Q2.請問B玩家喊對A玩家說要提告而遲遲沒有動作 想造成A壓力六個月 那有可能遭到A玩家任何反擊嗎?
Q3.如果B跟A說 如果你道歉我就不提告 那A玩家為了息事寧人道歉了是否會可以因此增加B對A提告成功機率?
Q4.如果告了後不起訴在此例有沒有可能吃上誣告?
A:
陳先生/小姐您好,
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次按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言論詆毀他人名譽為前提,例如:語帶髒字或神經病等字眼。
您提到沒燒香才淹水,似無侵害B玩家之名譽問題,因此似無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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