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男友已成年,我未成年,發生性關係,你情我願,但還是要走法律程序
由於男友初犯,若上地檢署態度良好,有機會不要留下前科嗎?
((是台中不是台北
A:
顧小姐您好,
按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您未提及您的歲數,若您為未滿16歲之人,您男友恐需承擔刑法上責任,若您男友態度良好,表示願意悔改,並願意參加社區服務,檢察官可以對他為緩起訴處分,並命他為一定之作為,待緩起訴期間屆滿無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即男友不會有前科。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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