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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簽立股份讓渡契約書,並向公司辦理股東股權轉讓,公司應將新股東登記於股東名冊上,不須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自己不需要跟股東簽退股契約書。
△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退股規定
按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退股制度,股東如欲收回投資,可以轉讓其股份為方法。依公司法第一六三條規定,公司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除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經濟部七八、十二、二七商0六五二五三號)
△股份轉讓僅須依法辦理過戶手續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依公司法第163條之意旨,公司股份之轉讓係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另依同法第165 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即使該股東具有董監事身份,於任期中轉讓如超過其於選任時持有二分之一而解任,依公司法規定,固應向主管機關申辦 變更登記,如未申辦此項變更登記,依同法第12條規定,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 三人,並不影響實際轉讓行為之效力。
(經濟部八二、二、九經商字第二0一五四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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