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詢問一下 今年三月朋友託我照顧貓咪 當初說好一個月支付一千的費用 到現在共欠我兩千元 前幾天原飼主請朋友來帶貓時告知我兩.三天後會拿欠的款項給我 可貓咪帶走了 也開始避不見面不回訊息 我想詢問這是否構成詐欺? 來帶貓的友人是否算是共犯?
A:
邱先生您好,
按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是否構成詐欺罪,應視行為人於客觀上有無施用詐術行為並使人陷於錯誤,且於行為之初,即已具不法所有之意圖為構成要件,若朋友明知其無資力,無法給付一個月一千元之照顧貓咪費用,仍跟您約定,則以構成刑法詐欺罪。
另若帶貓友人僅單純受朋友所託接送貓咪,並依朋友指示告知給付款項事項,恐難構成共犯。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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