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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打


郭OO 發問於 2018-06-16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不是很熟的朋友,說有事跟我說,就載我到山上,等了一下來兩個人,其中一個就打我耳光7.8次,又一下來了夫妻,男的就把警棍交給打我那個人,他用警棍打我頭,手背,耳光旁,頭也流血,一個好大包,,,,,我已驗傷了,請問我要用什麼名義提告,三個人都可提告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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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郭先生您好,
按刑法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次按刑法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末按刑法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再按刑法上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之區別,應視加害人有無殺意以為斷。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固不能據為認定有
無殺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又刑法上殺人罪端視加害人有無殺意及下手加害時主觀上有無致被害人死亡之預見為斷,被害人受傷處所是否係致命部位,及傷痕之多寡,輕重如何,雖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或主觀上是否有死亡預見之絕對標準,但加害人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時,仍足供認定加害人有無殺意之參考,故認定被告是否有殺人犯意,自應審酌當時情況,視其下手之輕重、加害之部位等,以為判斷之準據(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91年度台上字第6657號、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您所述,您朋友與毆打您的人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刑法28條),您得對載您上山的朋友及毆打您的朋友提告傷害罪外,又您於山上荒涼地帶,且重要部位之頭部受有傷害,您得再對對方提告殺人未遂,建議您得向警察署報案或是逕向地檢署提告。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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