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針對勞基法,顯然保障公司對員工在專業教育培訓費用上有保障,但隨即而來的問題就是如何定義"專業技術培訓"。
倘若公司派遣出差前(出差目的並非參與講座、課程,或考取證照),要求須簽下自出差日起一定期限內若離職須補償公司之條款,例如在出差後兩年內離職須交回費用之25%,請問律師此文件是否具合法效力?若此法可行,那理論上來說是否公司可以每過一段時間,即派遣員工出差並定義其為專業技術培訓,進而使用出差的費用套牢員工工作?
煩請律師釋疑。
A:
您好:
勞基法第15-1條中所謂"專業技術培訓",是指可以學習特定專業技能之專業訓練。
在判斷公司是否為專業技術培訓,可以從兩個方向來做判斷:
1.雇主對受僱人技能之養成花費相當之 時間及費用,且該技能為雇主經營事業所倚重,不可或缺。
2.受僱人是否因此培訓,而習得專業技術。
您所說的公司以培訓之名,卻行出差之實,公司並未花費時間、費用培訓,受僱人亦未習得專業技術,並不符合勞基法第15-1條第1款,自然不可以此方法限制最低服務年限。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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