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賣方,買家表示衣服太小穿不下要辦理退貨
1.買家超過七天寄回商品
2.商品確實與賣場內標示的尺碼不一
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應該退款給他嗎
A:
李先生/小姐您好: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買家只要在七天內"通知"要退貨即可,縱使買家超過七日內寄回商品,賣家還是需要配合辦理退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您好:
一、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3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中,若台端與買家的交易類型屬消保法中的「特種買賣」(如:郵購買賣、訪問買賣及網路或電視購物等),由於這類交易買家無法事先親眼看到或試穿商品,因此《消保法》定有7天之鑑賞期保護買家,買家若於7天鑑賞期內通知台端欲退貨退款,台端亦需配合辦理。
三、依民法第3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買家依通常程序應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台端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台端。而商品與賣場標示尺碼不一之情形,應屬顯而易見,如買家怠於行使《消保法》賦予7天鑑賞期之權利,未於期限內通知台端退貨退款,買家自應承認其所受領之物。除非發現商品有「原生瑕疵」,此時只要買家提出舉證,可在發現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瑕疵擔保」,視瑕疵情節輕重,向台端要求減少價金、更換商品、退貨。但「瑕疵擔保」僅限於五年內購買商品,如逾期,則買家無法享此權益。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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