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個代購網拍賣家
都是收到買家的匯款(全額或定金)我們這邊才會採取代買的動作
最近遇到一位買家付了定金要求代買香港的一台相機
4/18我們將指定商品代買回台灣後通知買方支付尾款,買方只說"近期匯款"並未告知確切支付日期~
4/21提醒仍回覆"近期匯款"...買方接著說因家裡需要用錢,要求延到5月份才能匯款...基於信任買家,我同意買家延到五月再交付尾款...
4/29由於接近五月~我再次詢問買家確切會在5月幾號匯款...仍然僅告知"近期匯款"後會通知...
5/3買方主動要求尾款要分二次付...一次"近期匯款"~其餘在5/31領薪付清...事前全完都沒有與我們溝通(她說"我現在不就跟你說了??"....)
雖然很不滿,但為了使交易順暢~勉強答應買家...但買家仍未告知確切匯款日期及金額...
5/6再次詢問買方匯款時間...買方說我太緊迫盯人,頻頻通知打擾到她,感覺很差,不愉快,說我不守信...不想買了,要我退還部分定金,還要求我賠償她多次打擾她的精神損失...??
請問律師...三部分問題...
一、由於買方因個人因素片面毀約,賣方是否能主張定金全額不予以退還?
二、代購回來的商品算是客製化(只有該買家需要)商品,若買方毀約不買,商品無法依照原賣價轉賣,折價折讓減價不一定能賣出,嚴重影響賣方不必要庫存囤積及資金周轉,可否向買方要求損害賠償或是其他賠償?
三、買方只有留"姓"跟電話,是否能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是是否能去警察局報案?
請律師協助解惑~謝謝~
A:
A.
您好:
參考民法第230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買方單方表示「不買了!」並不會產生契約解除的效果,因此您與買方的買賣契約仍然存在,您可向買方定相當期限(通常是5-7天)催告請求給付剩餘款項,若買方於催告後仍不履行契約義務(付錢)的話,您可以解除契約,並向買方請求因此所生損害的賠償。另外在定金部分,也可以向買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主張買方若不給付剩餘商品款項,則將不予返還定金。於解除契約後的損害賠償請求上亦可比照辦理。
另外,您僅知道對方之姓與電話,較難提起民事訴訟,這部分若有對方之地址,可至地政機關調閱戶籍謄本,以此特定出對方之姓名,如此便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至於警察局報案的話,原則上您的案件係屬於民事糾紛,倘若透過警察局處理,幫助有限,此部分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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