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您好:
本公司為台中欣中天然氣公司,瓦斯費委託四大超商簽訂合約代收,每年以函文方式展延續約,並有銀行履約保證書(到期日為展延續約的到期日),以函文展延續約的方式已實行了好幾年,現公司財務部對現行做法有疑慮,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一、已簽訂的合約如公司負責人有異動,原合約是否有效﹖
二、已簽訂的合約如公司名稱異動,原合約是否有效﹖
三、每年以函文方式展延續約,並有銀行履約保證書(到期日為展延續約的到期日),合約是否有效?
A:
宋先生(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公司負責人變更,本不影響法人同一性,為此,縱公司負責人事後變更成他人,實不影響原負責人代表公司所簽訂之原合約任何效力,仍屬有效。
2.公司名稱變更,亦不影響法人同一性,此與自然人變更姓名,只要身份證字號相同,仍是原來自然人,為此,公司名稱事後變更成其他名稱,只要公司統一編號相同,洵不影響公司以原來名稱所簽訂之合約任何效力,仍屬有效。
3.原來合約既約定「每年以函文方式展延續約」,是只要公司於合約到期前以函文通知對方以展延續約,自生展延合約之效果,並無疑議。
4.本律師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02-23279045#31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