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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旅行的問題


李O 發問於 2018-03-19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我在16號下午於旅展與友人合訂了機加酒的自由行。我們總共人數是四人
因為我們要分開刷卡。所以契約書上只有我朋友簽名。但是合約的總人數是4人沒錯還有4人的總金額
(當天我們沒有付訂金。一毛錢都沒有付。只有留卡號跟護照那些資料。業務說他會在20號刷卡)
我們有跟旅行社業務開了一個line群組。當晚業務詢問我們行程是否OK他要下單。我朋友回覆ok. 但我因為在忙沒有回覆。加上我也還沒看合約內容。總之業務就下單了

17號上午我們通知業務要取消。因為有人無法配合行程。但他態度很強硬。說他已經下單,而且是經過同意才下單的
取消的話要向我們收取一人2000元的費用

我想請問。我並沒有在群組回覆他。而且完全是在24小時內說要取消。他要收取費用是否不合理?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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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契約上當事人是您的朋友,而您朋友也回覆ok,而業務就下單了。如此取消的話,如旅行社受有損害是可以求償的的。除非你們當初有言明要得到4個人全部同意,才能下單。
另對方求償金額是否合理?可參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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