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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婚假


許OO 發問於 2018-01-18 | 台北 | 其他

Q: 預計今年6月登記,7月初提離職,想詢問若婚假沒休完公司是否該將假轉為薪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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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按「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定有明文。

2、次按,「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函釋意旨參照。

3、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採「登記」制度,結婚自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即生效力。依上所述,台端因婚事有請假權,請假期間有工資權,於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均可請休八日之婚假,雇主應一次給足。惟目前法無明定請婚假後沒休或終止契約雇主應給付工資。婚假屬處理假,與特別休假或休假日屬權利假性質不同,是以,台端之雇主應無給付台端未休婚假工資之義務。

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A:  許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可以分兩個層次處理
1. 可否在離職前請婚假
2. 若可,離職前請婚假,用不完可否轉為離職給付(折現)?

首先,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另外依相關函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270 號令),以及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應不得申請婚假(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觀之,依法只要在離職前憑相關資料(例如喜帖,結婚登記等)向雇主申請,雇主依法應予以休假,所以在離職前請婚假是沒問題的,最多就是交接的部分盡量確實,以免之後橫生枝節。

然而,未休完的婚假可否轉為薪資給付(折現)這部分,過往於勞資爭議調解時,地方勞工局有認為:請婚假與結婚,在勞動契約有效時進行,資方即有給予婚假的義務。似可得出若在離職後的婚假,若是在離職前提出,給付即為資方義務的結論。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僅針對「特休」方有折現的規定;復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綜合觀之,特別休假應屬「權利假」,勞工不休有補休或補發工資權利;但婚、喪假這一類假則應歸類於「處理 (事務)假」,是讓勞工請假去處理事務,而不當然可以換取工資的。所以解釋上資方確實是有空間不給付離職後的部分,也就是如果貴公司的公司規則內有明文不給折現,資方是不給付折現是不違法的;但若公司規則也未明文該如何處理的話,若資方不願給付,這部分就可能要循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但其結果非必然會對勞方有利。
所以建議上,最好還是循離職前請完的作法,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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