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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7-12-0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剛進公司時勞動契約有說要輪班但後期因一些個人因素無法輪班,公司內部還是有正常工作時間班別,但公司以勞動契約上載明需要配合輪班為前提,無法將我調至正常上班時間的班別,請我考慮是否要離開公司。
請問:
1。公司可以以員工無法履行勞動契約而要求員工自行離開公司而不以違反忠誠而資遣是否有違法之虞?
2。如公司有正常上班的時段又不願意讓員工調至此時段僅以勞動契約為由要求勞方這樣算強迫輪班嗎?
3。個人因素涉及到個人隱私的部分,一定需要向公司開誠布公嗎?
4。如需更動勞動契約需具備什麼條件,還是勞動契約為單方面資方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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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勞基法第 42 條 (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77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如您有健康或其他正當事由不能配合,可與公司協商,如公司仍強迫配合輪班,亦可依法申訴主張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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