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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基法跟切結書

勞基法跟切結書


劉 發問於 2017-11-18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如果在公司有簽署有關離職需一個月前提出切結書,那我需要按照勞基法還是切結書內容?

我在公司待滿三個月未滿一年,照法規是十日前提出即可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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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離職或解雇時預告期間之規定,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此項規定是為了讓勞工可以在遭解雇後、正式離職前,可以有充分的時間另外找尋其他的工作,而不致因失業而影響生計。

又,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因此,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則上也應該要依照所服務之時間,提出相應之預告期間,依照您來文所敘述,已於公司服務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依照上開法令僅需於10日前預告即可。

又,公司可否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
關於此點,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委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88年2月19日所作(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節錄如下:「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因此,您的情況預告期間仍然是以勞基法的規定為準,於10日前提出即可。然而,應特別留意的是,在離職前仍然必須完成業務之交接,否則若因未完成交接而使公司蒙受其他損失,公司是有權另外向您求償的,於此一併提醒。

以上簡單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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