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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薪資被巧立名目(降薪)

薪資被巧立名目(降薪)


林OO 發問於 2017-10-06 | 台中 | 其他

Q: 請問:我前後在公司年資約十年,
原先上班時間8:30-1200(3.5時) 、14:20-17:30(3.1時) 、18:30-9:30(3時)
底薪33000 全勤1000 晚間休息時間5:30-18:30(1時)需輪流值班,
補貼餐費80,值班費240(一小時120雙倍) ,其他經常性獎金約2000(浮動)
合計下來一個月約領38000-40000不等,固定休星期日及星期六晚上,
因應一例一休,今年一月改變休假為一周兩天。已實施9個月有餘,

但現在資方說配合新政策突然要改薪資結構:
變成8:30-12:00(3.5) 2:30-18:00(3.5) 18:30-21:30(3) 18:00-18:30(輪值)補貼餐費80,當日輪值者9:00下班(總計上班10小時) 底薪:22000,加班費5000,獎金6000
休假不變。全勤.值班費取消,保留其他抽成獎金(浮動),
上班時間增加但薪水總和為33000,另事假扣除薪資1天1100(22000+5000+6000)/30
公司加班費部分是用底薪22000換算時薪再*1.33約4892(給整數5000)

但扣薪卻是33000之日薪去扣除

請問資方有無違規?有什麼法規可以保障我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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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問人,您好:
一、工作場所及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應於勞動契約內訂定之,嗣後資方如因業務需要而變動勞方之工作場所及工作有關事項時,除勞動契約已有約定應從其約定外,資方應依誠信原則為之,否則,應得勞方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若您認為被實質降薪,構成對您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利變更。 建議您可先與雇主協商,若仍無法得出可接受的結果,可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以上意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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