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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竊盜


林OO 發問於 2017-09-16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本人於家樂福購物結帳完後準備到停車場取車,經過停車場路邊地面角落發現有人丟棄一個深色的水杯(冰霸杯),現場當時也沒有看見其他人,於是撿起查看(杯內飲料也幾乎見底)後確認為鐵製,就隨手撿起帶回去做回收處理並不知道是有人的,絕無偷竊意圖
目前對方是告我偷竊,因為他調閱錄影帶是有拍攝到我從地面角落撿起一個物品,然後帶走,後來到警局座筆錄時也歸還了水杯,那這樣偷竊罪還是侵占罪?哪一項比較可能?有被定罪的可能嗎?如果跟對方和解是否就代表我已經認罪?如果我堅持水杯是被丟棄(杯內飲料也幾乎見底)而且無人看管亦無寫名字,這樣子對我有優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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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所謂侵占遺失物罪,在於行為人知道該物為他人遺失的物品,不是他人拋棄不要的物品,本應向警察機關辦理遺失物招領程序,卻未為之,直接取得、處分該物品,即應該當侵占遺失物罪,若行為人竊取他人持有中的物品,則應擔負刑事竊盜罪責,兩者不盡相同。
2.就您所述情節,因該深色水杯(冰霸杯)本被丟棄在地,旁無他人,應非他人仍然持有的物品,是不應以刑事竊盜罪責相繩;又該深色水杯(冰霸杯)被拋棄地,旁無他人,若無價值,或可認為可回收之垃圾,您將之回收處理,便無任何刑事責任,如有相當價值,或可認為僅是物主所遺失,您將之回收處理,可能構成刑事侵占遺失物罪。
3.您可以與對方和解,其中,應註明對方不再追究您的民刑事責任,如此,您將來在檢察官偵查程序,仍得否認犯罪,倘該深色水杯(冰霸杯)沒有什麼價值,或許,檢察官得以行政簽結處理。
4.本律師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敬請查照。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林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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