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原本在一家大型的傳播公司上班
前幾年公司因為中央租任的問題跳票,所以老闆又開了另一家公司
找了我們公司的副理作負責人找我作股東
公司有跟台灣銀行作轉播車的設定借了3000萬及1000票貼
又跟多家銀行貸款合計大約8000萬
也跟地下錢莊借了大約2000萬元
而地下錢莊是開公司的支票
現在公司跳票、老闆跑了、負責人也跑了、轉播車被錢莊扣押了
那我是對銀行的連帶保證人
我名下沒有存款、不動產、動產,銀行會告公司詐欺嗎?
我該負那些責任請告知.謝謝您的幫忙
A:
借貸金錢事後因故無法清償,未必成立詐欺,但若以借貸之手段行詐騙取財之實,當然除了有清償義務外,另需負詐欺之刑責。
連帶保證人必需針對保證之主債務負連帶責任。
相關連帶保證人之規定,請參閱本專區之相同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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