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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代替他人打卡有法律能治嗎?


馮OO 發問於 2017-04-07 | 新竹 | 傳統製造業

Q: 假設A員工代替B員工打卡,但B員工並未到工作地點上班,其他C.D.E.F員工都掩護不往上報,這樣B員工該用何種法律來制裁,代替B員工打卡的A員工又該如何制裁,那C.D.E.F員工會受到何種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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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馮先生您好,
按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詐欺罪是指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進而做出財產處分,並受有財產損害。因此,若員工請他人代為打卡,而無實際出勤之事實,或遲到等情況,請託同事代打卡,讓公司陷於錯誤核發全勤獎金等,恐已經構成詐欺罪。若A、B員工是共同謀議代打卡事項,則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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