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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工作條約


陳 發問於 2017-03-03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若公司規定的條約裡 有很多不合理的條約 如 臨時生病不能請假 臨時有事事假也不能請 規定排休不能連休 總之就是不能請假 請問這是否為不合理的條件?若我離職後可向勞工局檢舉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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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之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若該公司之違反法令規定之情況持續存在,您於離職後仍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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